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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M01-新辦申請(新設)-程序流程圖文字說明

此文字說明提供「管理M01-新辦申請(新設)-程序流程圖.pdf」檔案內容之文字化說明,詳細描述新辦申請的程序。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許可作業流程(新設),本作業流程包含工作站、管理處及農水署針對「新辦申請(新設)」之權責分工。


一、 案件受理與應檢附文件

申請案件由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:

  • 申請書。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• 計畫書。
  • 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。
  • 其他指定文件:切結書。

註:受理時若即發現其檢附文件不齊,可善意口頭告知補齊後再送。

二、 工作站審查階段

  • 書面審查:
    • 資料不符: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    • 資料正確:進入工作站初審階段。
  • 初審(含初勘):啟動初勘或會勘原則包含:
    •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。
    • 有無影響水路。
    • 申請使用目的。
    • 申請使用方式。
    •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。

三、 管理處複審階段

  • 管理處複審:視需要辦理會勘。
    • 資料不符:管理處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    • 複審未過:管理處通知不予許可(代辦署稿)。
    • 複審通過:進入計算規費階段。

四、 規費計算與核發許可函

  • 管理處計算規費:核發繳費通知書(包含許可書費、勘查費及兼作其他使用之使用規費)。
  •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:核發許可函(代辦署稿,並附保留廢止權)。

五、 開工、查驗與裁罰作業

  • 開工:管理處函復申請人收訖開工報告書(代辦署稿,觀念通知)。
  • 查驗結果:由管理處核發查驗結果通知書(代辦署稿,觀念通知)。
  • 違規處理:若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將通知廢止許可(代辦署稿,行政處分),並由農水署執行後續裁罰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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