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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M02-補辦申請(既設)-程序流程圖文字說明

此文字說明提供「管理M02-補辦申請(既設)-程序流程圖.pdf」檔案內容之文字化說明,詳細描述補辦申請的程序。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許可作業流程(既設),本作業流程包含工作站、管理處及農水署針對「補辦申請(既設)」之權責分工。


一、 案件受理與應檢附文件

申請案件由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:

  • 申請書。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• 計畫書。
  • 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。
  • 其他指定文件:切結書。

註:受理時若即發現其檢附文件不齊,可善意口頭告知補齊後再送。

二、 工作站審查階段

  • 書面審查:
    • 資料不符: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    • 資料正確:進入工作站初審階段。
  • 初審(含初勘):啟動初勘或會勘原則包含:
    •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。
    • 有無影響水路。
    • 申請使用目的。
    • 申請使用方式。
    •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。

三、 管理處複審階段

  • 管理處複審:視需要辦理會勘。
    • 資料不符:管理處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    • 複審未通過:管理處通知不予許可(代辦署稿)。
    • 複審通過:進入規費計算階段。

四、 規費計算與核發許可函

  • 核發繳費通知:由管理處計算規費並核發繳費通知書。
    • 未於期限內繳納:案件移送農水署進行裁罰作業。
    • 完成繳費:進入核發許可階段。
  •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:由管理處核發許可函(代辦署稿,並附保留廢止權)。

五、 廢止許可

  • 廢止許可與裁罰:若申請人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將通知廢止許可(代辦署稿,行政處分),並由農水署執行裁罰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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