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M02-補辦申請(既設)-程序流程圖文字說明
此文字說明提供「管理M02-補辦申請(既設)-程序流程圖.pdf」檔案內容之文字化說明,詳細描述補辦申請的程序。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許可作業流程(既設),本作業流程包含工作站、管理處及農水署針對「補辦申請(既設)」之權責分工。
一、 案件受理與應檢附文件
申請案件由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:
- 申請書。
-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- 計畫書。
- 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。
- 其他指定文件:切結書。
註:受理時若即發現其檢附文件不齊,可善意口頭告知補齊後再送。
二、 工作站審查階段
- 書面審查:
- 資料不符: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- 資料正確:進入工作站初審階段。
- 初審(含初勘):啟動初勘或會勘原則包含:
-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。
- 有無影響水路。
- 申請使用目的。
- 申請使用方式。
-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。
三、 管理處複審階段
- 管理處複審:視需要辦理會勘。
- 資料不符:管理處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若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。
- 複審未通過:管理處通知不予許可(代辦署稿)。
- 複審通過:進入規費計算階段。
四、 規費計算與核發許可函
- 核發繳費通知:由管理處計算規費並核發繳費通知書。
- 未於期限內繳納:案件移送農水署進行裁罰作業。
- 完成繳費:進入核發許可階段。
-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:由管理處核發許可函(代辦署稿,並附保留廢止權)。
五、 廢止許可
- 廢止許可與裁罰:若申請人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將通知廢止許可(代辦署稿,行政處分),並由農水署執行裁罰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