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[補辦]申請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[補辦]申請 申請流程說明
一、案件受理
- 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既設申請案件。
- 若申請案件未涉及農田水利設施,或非屬兼作申請項目,則由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,流程結束。
二、工作站書面審查
- 工作站進行書面資料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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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不符時:
- 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
- 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- 資料正確者,進入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。
三、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
- 初審完成後,送交管理處進行後續審查。
四、管理處複審(視需要辦理)
- 視案件需要,得召開水利設施審查會。
- 資料不符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- 複審未通過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。
- 複審通過者,進入費用計算與繳費程序。
五、計費與繳費
- 管理處計算相關規費,並核發繳費通知書。
- 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者,移送農水署辦理裁罰作業。
- 完成繳費者,續行核發許可程序。
六、核發許可與後續
-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。
- 若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通知廢止許可,並移送農水署辦理裁罰。
七、不予許可及裁罰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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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- 未依期限補正
- 複審未通過
- 未依期限完成繳費
- 由管理處通知不予許可,並視案件情形進行農水署裁罰作業。
啟動初勘原則:
-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
- 有無影響水路
- 申請使用目的
- 申請使用方式
-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