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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[補辦]申請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[補辦]申請申請流程圖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[補辦]申請 申請流程說明

一、案件受理

  1. 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既設申請案件。
  2. 若申請案件未涉及農田水利設施,或非屬兼作申請項目,則由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,流程結束。

二、工作站書面審查

  1. 工作站進行書面資料審查。
  2. 資料不符時:
    • 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
    • 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  3. 資料正確者,進入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。

三、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

  1. 初審完成後,送交管理處進行後續審查。

四、管理處複審(視需要辦理)

  1. 視案件需要,得召開水利設施審查會。
  2. 資料不符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  3. 複審未通過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。
  4. 複審通過者,進入費用計算與繳費程序。

五、計費與繳費

  1. 管理處計算相關規費,並核發繳費通知書。
  2. 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者,移送農水署辦理裁罰作業。
  3. 完成繳費者,續行核發許可程序。

六、核發許可與後續

  1.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。
  2. 若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通知廢止許可,並移送農水署辦理裁罰。

七、不予許可及裁罰處理

  1.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    • 未依期限補正
    • 複審未通過
    • 未依期限完成繳費
  2. 由管理處通知不予許可,並視案件情形進行農水署裁罰作業。

啟動初勘原則:

  •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
  • 有無影響水路
  • 申請使用目的
  • 申請使用方式
  •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