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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新辦申請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新辦申請申請流程圖

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新辦申請 申請流程說明

一、案件受理

  1. 由工作站或管理處受理申請案件。
  2. 若申請案件未涉及農田水利設施,或非屬兼作申請項目,則由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。流程結束。

二、工作站書面審查

  1. 工作站進行書面資料審查。
  2. 資料不符時:
    • 管理處確認後,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
    • 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  3. 資料正確者,進入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。

三、工作站初審(含初勘)

  1. 初審完成後,送交管理處進行後續審查。

四、管理處複審(視需要辦理)

  1. 視案件需要,得召開水利設施審查會。
  2. 資料不符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。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  3. 複審未通過者,管理處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。
  4. 複審通過者,進入費用計算與繳費程序。

五、計費與核發許可

  1. 管理處計算規費,並核發繳費通知書,費用包含許可書費、勘查費及兼作其他使用之使用規費。
  2. 繳費結果:
    • 未於期限內繳費者,通知不予許可。
    • 完成繳費或符合免繳條件者,續行辦理。
  3. 管理處核發許可函。

六、施工與開工回報

  1. 申請人向工作站提交開工報告書。
  2. 管理處函復申請人起訖開工報告書。
  3. 申請人完工後提交完工報告書(工作站),並檢附施工前、中、後照片。

七、複查與結果通知

  1. 管理處辦理複查驗。
  2. 核發查驗結果通知書。

八、違規與廢止許可

  1. 若違反保留廢止權規定要件,管理處通知廢止許可。
  2. 案件移送農水署進行裁罰作業。

啟動初勘原則:

  • 有無影響灌溉排水機能(斷面、輸水量)
  • 有無影響水路
  • 申請使用目的
  • 申請使用方式
  • 是否擅自施工或完工